湖北汽车服务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湖北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进我省汽车职业教育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共同打造“湖北汽车”职教品牌,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结合我省汽车工业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特组建“湖北汽车服务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的运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湖北汽车服务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是由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十堰市政府主导,联合湖北汽车行业协会,各级各类汽车制造、维修、销售企业,相关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组成的一个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服务区域经济,助推产业升级为宗旨,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为基础,以专业(产业)建设与发展为纽带,着力为湖北经济建设,特别是汽车产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集团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职业教育综合能力,达到资源优势互补、政策优惠共享、连锁培养、科学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集团准则:平等、自愿、尊重、合作、诚信、共赢。
第五条 集团日常办公地址设在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集团的工作目标:
1.优化资源配置,合力打造湖北汽车服务职业教育品牌。通过组建湖北汽车服务职业教育集团,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政府及行业、企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建立由重点职业院校牵头,政府、行业、企业单位参与,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校企合作为重点,探索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紧密结合的职业教育发展新道路,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汽车职业教育品牌。
2.深化教学改革,共同培养湖北汽车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围绕湖北汽车产业的建设与发展,促进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推动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全面满足汽车产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实现职业院校与对口企业的汽车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零距离对接,实现职业院校与汽车产业的共同发展。
第七条 集团的工作任务:
1.推进汽车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职教集团校际之间、行业企业之间实习实训基地和设备的优势,打破“校际壁垒”、“校企壁垒”,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条件。建立汽车职业教育与汽车产业对话机制,开展汽车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了解行业、企业对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促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本运作模式的改革,推动我省汽车职业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2.深化汽车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推动职业学校汽车专业与汽车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汽车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引进生产一线新的技术、工艺,努力培养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探索工学交替的弹性学习制度和弹性管理制度,校企共同完成教学任务,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
3.拓宽汽车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充分利用集团内实训基地,以及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建立集团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为集团企业成员单位开展职工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为企业职工培训与学历教育的对接创造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共建培训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产学研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共同组建科技开发与服务团队,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专业教师密切联系企业的制度,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4.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通过组建汽车服务职业教育集团,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组织专业设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质量考核标准等人才培养方面的研讨和交流。在集团内建立各职业院校相互衔接、沟通的学习制度,实行灵活的弹性学制、弹性学分管理,学分互认制度等,按照适应需求、有机衔接、多元立交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做好中高等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与教材、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衔接,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要。搭建毕业生就业平台,建立集团内企业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的制度,构建集团学生就业信息网,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凡承认集团章程,自愿接受相关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汽车行业企业单位、开设汽车类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等均可申报为会员单位,并享受相关权利。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教学指导委员会、继续教育指导委员会、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技术服务指导委员会、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任期结束后,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各职务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各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主持工作。集团在省教育厅及十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行使权力。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5.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6.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讨论和确定理事长提名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名单。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5.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的加入。
6.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集团在牵头学校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挂“湖北汽车服务职业教育集团”牌匾,集团秘书处设在该校,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理事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和要求,对招生、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教师及企业技术人才培训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的招生、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成员单位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理事大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章程的修改,集体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
3.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4.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实习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的议案。
6.有建议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7.有申办年会的权利。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遵守成员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
2.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3.树立集团良好形象,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4.企业成员有义务按照合作协议接纳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任务,并配备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有义务选派技术骨干参与集团内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5.院校成员有义务根据企业订单优先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并为企业提供职工培训等教育服务。
6.完成职教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7.向职教集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拨款。
3.通过社会培训、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集团成员之间的服务采取有偿互惠协作,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集团资产。
第二十七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其它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