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部门)、各入园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学院入园企业引进、退出、日常管理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入园企业和相关专业的合作潜力,提高学院师资队伍教育教学水平和学生人才培养质量,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入园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5月29日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学院入园企业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入园企业的引进
第一条入园条件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热爱并支持高等职业教育事业;
3.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性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二条入园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学院相关合作系提出合作意向,合作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和前期洽谈。
2.合作系和企业共同填写《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入园论证报告书》,对合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合作方式、合作内容以及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形成系企论证报告。
3.学院校企合作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系企论证报告进一步分析论证,形成院级论证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4.签订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处牵头会同合作系和相关职能部门与企业进行商谈,对合作项目的内容、期限、条件、管理方式等进行约定,经过合同审签程序后,学院与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企业成为入园企业。
第三条合作内容
1.专业建设。企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参加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调研、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等活动。
2.课程建设。企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参加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课程标准、课程开发、教材编写等研讨活动。
3.师资队伍建设。企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担任专业兼职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企业接受专业教师顶岗实践锻炼等。
4.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双方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设置教学功能区和实践教学岗位,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实习(训)或顶岗实习等。
5.社会培训与技术服务。学校为企业员工提供业务培训、学历提升等服务,企业为相关专业教师提供技术服务项目与经费、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等。
6.其他合作。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和社会影响力接收或推荐学院毕业生就业,为学院捐赠设备、经费,为优秀学生或贫困学生提供奖(助)学金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学院专业办学支撑力度大,资金、设备投入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合作期限,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入园企业合作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优先续签合作协议。
第二章入园企业收费标准
第五条入园企业使用学院厂房、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分别不低于9元/平方米/月、20元/平方米/月,学院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实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条入园企业根据合同要求按时给学院或学院指定的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入园企业使用学校相关设备等资源,根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中无条款规定的按国家设备折旧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入园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入园企业的资产管理
1.学院分配给各系的教学、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在保证教学前提下,可优先安排给入园企业使用。鼓励各教学系利用本系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与入园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2.入园企业使用学院的房屋、场地和设施等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改动房屋结构或改变现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的,由入园企业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及改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入园企业使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等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改作他用,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学院提供的房产或土地的使用权。
4.入园企业使用的学院资源,由校企合作处会同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处、合作系(部)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入园企业应负责恢复或照价赔偿。
5.入园企业负责自己所有的财产管理,属校企双方共同所有的资产、经营收支等,必须建立完整的台帐。
6.入园企业办公和生产场所,所配备消防器材和视频监控等设备,由入园企业进行管理,其购置维修费用由入园企业承担。
第九条入园企业的教学管理
1.入园企业的教学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统一规划入园企业的教学功能区;统筹教学系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计划安排工作;督查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合作系要建立入园企业实践教学的质量检查、监督、保障体系。入园企业实习(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和教学检查纳入合作系正常教学管理体系,由合作系实施管理、控制和考核。
3.合作系将入园企业承担的实习(训)教学、顶岗实习、教师实践锻炼等任务列入系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系企联席会会议,协调系企教学与生产经营,落实系企合作的年度工作计划。
4.建立系企联席会议制度。系企主要负责人及专业带头人和企业生产、技术、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校企教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为执行计划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条入园企业的规划建设管理
1.入园企业建筑工程设计或装修方案,须提前制作出规划设计图、效果图报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接受学院、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2.装修施工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路段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3.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学院的水、电、路、通讯等公用设施资源,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等。如有特殊要求,须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4.入园企业户外广告设置、大型活动标语悬挂必须服从学院校园文化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校园的整体景观,设置方案须报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的经营管理
1.入园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入园企业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坚持安全、文明生产,确保生产现场整洁、有序,并自觉接受学院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3.入园企业应配合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保维稳等工作,组织大型活动必须报学院保卫处批准,并按保卫处的要求开展活动。
4.入园企业合并、分立、停业、转产或注销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学院,依法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的服务管理
校企合作处负责入园企业日常服务与管理等工作;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入园企业水、电、卫生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服务、管理等工作;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入园企业的网络服务与管理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入园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安保维稳工作;学院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为入园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章入园企业的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
学院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组长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考核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学系主任、入园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考核程序
校企合作处下发考核通知;合作系、入园企业共同完成自评,准备支撑材料;学院考核组到企业、合作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考核标准赋分;以书面形式给合作系、入园企业反馈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由学院考核组复议形成的结论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
以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主要依据,以协议中约定的企业方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与义务为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入园企业在学生实习(训)、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及课程建设、捐资助学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考核指标由学院在上述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企业实际分别制定。
第十六条考核要求
1.考核按学年度进行,由校企合作处组织实施,入驻不足1个学年的企业不参与评估。
2.实行回避制,即系企双方负责人不得担任考核本系校企合作工作的成员。实行否决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考核不合格:出现安全事故等影响学院声誉的重大事件;未按期缴纳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费用;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考核方式、等次
1.听取系企汇报、查阅系企相关资料、访谈系企员工、现场考察等,对校(系)企合作的程度、广度以及绩效等进行全面评估。
2.优秀:95分(含,下同)以上,良好:85分—94分,合格:75分—84分,不合格:74分以下。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运用
1.连续两年考核达到优秀的入园企业由学院正式发文予以确认,授予“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校企合作企业”称号。
2.校企合作协议中已约定依据考核等级确定管理费标准的合作企业,学院将根据其所评等级返还或追缴管理费差额。校企合作协议中无约定,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企业,学院奖励当年应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0%。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学院终止合作协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退出校园。
4.考核结果作为教学系校企合作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计入教学系年终目标考核相应分值。
第五章入园企业的退出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入园企业必须退出校园。
1.入园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2.入园企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国家政策、严重影响学院社会声誉等情况。
3.协议中约定的入园企业逾期三个月没有缴纳相关费用等其他可以提前终止合作的情况。
4.入园企业提出申请,要求提前终止合作的。
第二十条入园企业退出时,校企合作处和合作系负责督促入园企业结清相关费用,入园企业搬离所属财产时不得损坏学院原有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负责恢复或照价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工职院发[2013]54号)、原《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入园企业校企合作评估办法》(湖工职院发[2014]27号)、原《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园管理办法》(湖工职院发[2017]15号 附件)发文之日起作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